家长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条例》还规定: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根据北京市免疫预防技术规范,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承担现居住地疫苗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门诊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当:
1、当孩子出生或从外地迁入本市后,请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领取预防接种证和建立接种卡手续,以便预防接种单位及时为孩子安排接种。
2、接种证是您的孩子预防接种的永久记录和人园、入学、出国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均要查验本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补证手续,并补登既往接种情况。
3、预防接种时必须携带接种证,并按预约日期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给孩子接种疫苗。
4、有些疫苗需按免疫程序连续多次接种才有效,一定要按照免疫程序的要求及时进行预防接种,不要半途而废。
5、如果孩子的居住地发生迁移,要及时到原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卡手续,并主动向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出示接种卡、证,以保证孩子预防接种的连续与完整。
6、医务人员上门检查预防接种工作时应当协助主动出示本证。 |